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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认可工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实现“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与国家实验室认可工作相结合而产生的一项认可制度,是国家实验室认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促进军工实验室为国民经济服务,同时吸收先进的民用实验室参与国防建设。这项工作是提升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增强军工科研生产保障能力、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增强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的整体素质、确保武器装备和航天、航空、船舶、核电等民用产品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正式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依据DILAC/AC01:2005《检测实验室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相关领域的应用说明及国际、国家和国防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自己的管理体系,正式运行6 个月以上,且进行了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并处于稳定状态,基本了解国防认可委的相关要求,方有权向国防认可委提出正式认可申请。

  二、正式申请

  申请人应按国防认可委秘书处的要求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只要可能,申请人应提供至少参加了一次适宜的能力验证活动且获得满意结果的证明,秘书处方予以受理申请。

  国防认可委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申请资料,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填写清楚、正确,则可予以正式受理。正式受理后,一般在3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如申请人因故不能在3 个月内接受现场评审,由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经确认后可暂缓现场评审。

  需要时,正式受理前,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秘书处可安排初访(费用由申请人负担),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在3个月内接受现场评审的条件。

  在资料审查过程中,国防认可委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申请人,以使其采取相应的措施。

  在资料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并正式受理申请后,国防认可委秘书处负责办理受理立项。

  三、评审准备

  国防认可委秘书处以公正性原则指定具备有相应技术能力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征得申请人同意,指定评审组时应考虑评审组成员的涉密范围。如申请人基于公正性理由对评审组的任何成员表示拒绝时,国防认可委秘书处经核实属实后应给予调整。

  评审组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资料),当发现文件不符合要求时,评审组长应以书面方式通知项目负责人和申请人,申请人应采取纠正措施。当申请人已经采取了有效纠正措施解决了发现的主要问题后,评审组方可通知项目负责人安排进行现场评审。

  项目负责人与评审组长和申请人商定现场评审的具体时间,安排评审计划。

  需要时,国防认可委秘书处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四、现场评审

  评审组依据国防认可委的认可准则、规则和政策及有关技术标准对申请人申请范围内的技术能力、管理体系文件及其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覆盖申请范围所涉及的所有活动及所有相关场所。

  现场评审时,应考虑和利用申请人参与能力验证活动的情况及结果,必要时应安排测量审核。国防认可委将把申请人在能力验证中的表现作为是否给予认可的重要依据。

  评审组应对申请人的授权签字人按要求逐一进行考核。国防认可委要求授权签字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 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工作经历,熟悉授权签字范围内的检测技术标准、校准方法(校准规范或规程)及检测和/或校准程序;

  2) 熟悉授权签字范围内的检测和/或校准项目限制范围;了解有关设备维护保养及定期校准的规定,掌握其校准状态;熟悉记录、报告及其核查程序;

  3) 能对检测和/或校准结果作出正确的评价;

  4) 在对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正确性负责的岗位上任职,并有相应的管理职权;

  5) 熟悉认可规则和政策、认可条件,特别是获准认可机构义务,以及带标识检测报告、校准证书的使用规定。

  评审后,评审组应形成完整的国防认可委《实验室评审报告》。

  评审组现场评审时,如发现申请人在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明显有损于国防认可委声誉和权益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国防认可委。如申请人存在上述问题或未履行8.2条中规定的义务,情况严重时,国防认可委有权中止认可过程,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评审组长应在现场评审末次会议上,将现场评审结果(评审报告复印件)提交给申请人。

  对于在现场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申请人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整改计划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在三个月内完成并向评审组长提供完整的整改材料。

  评审组长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后,应在15日内进行验收。如需进行现场验证时,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并承担相关费用。验收完毕后,评审组长应将评审报告和整改材料报国防认可委秘书处。

  五、认可评定

  国防认可委秘书处负责将评审报告及其推荐意见提交给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做出决定。

  评定结果可以是以下四种类型之一:

  1) 同意认可;

  2) 部分认可;

  3) 不予认可;

  4) 补充证据或信息后,重新评定。

  评定后,由国防认可委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六、发证与公布

  国防认可委主任委员签发认可证书。

  国防认可委向获准认可机构颁发认可证书、认可决定通知书以及认可标识章,列明批准的认可范围和授权签字人。认可证书有效期3年。

  国防认可委秘书处负责将获准认可机构及其被认可范围列入《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认可公报》,予以公布。